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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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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塔里木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建设和依法治校,推动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塔里木大学章程》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塔里木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在中国共产党塔里木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学校党委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一是坚持常委间平等原则;二是坚持民主原则;三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营造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党委进行日常决策主要形式。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部署执行,常委要切实履行职责。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要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重大决策与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办学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及教学、科研、管理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学校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党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全委会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四)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事项等内容;抓牢意识形态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等内容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推荐校级干部和校级后备干部人选;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和调配;任免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推荐统一战线代表人士人选;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或推荐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项目安排、校外重大项目合作、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预算外100万元以上开支等重大财务问题。

(七)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重要规章制度、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八)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保密管理、安全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奖惩等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内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工委、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他应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召开常委会会议时,常委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常委参加的其他会议、活动如与常委会会议冲突,一般应服从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  不是常委的校领导可以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决定;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各议题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进行汇报或答询,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议题责任单位将分管领导审定的相关材料提交至党委办公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议题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资产运作事项,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经党委书记审阅并在会前与校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议题,在提交讨论决定前,有关校领导应事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对

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协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承担议题的征集和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后,正式确定为议题。对已确定的议题,提议人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相关议题应缓议;特殊情况确不能缓议,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将议题方案委托其他常委并书面提出对议题的明确意见。

第十  常委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须经党委书记同意。一经确定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常委阅知,并通知议题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常委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材料,深入分析议题内容,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 常委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提议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相关列席人员可作必要的补充汇报。讨论时,常委要充分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可采取书面方式将意见在会上表达。

第十五条  审定议题时,在充分讨论和酝酿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宣布正式决定。对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实行表决。

   (一)表决的方式。根据所要决定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不同,可采取征求意见、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表决法定人数。对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实行表决时,实际出席会议人数必须是法定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决定事项赞成人数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2/3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作为表决意见。

(三)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  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受委托人)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常委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题的议决结果。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如有必要,可以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

(二)综述审议议题时的讨论情况,主持人集中意见、表决结果。

(三)与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内容。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七章  落实和督办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坚决执行。执行决定时要明确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在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时,常委个人、少数人不能改变原决定,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会议决定相违背的公开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  党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会议决定的落实督办,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常委应按会议通知准时参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定涉及常委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二十四条  要做好保密工作。常委会会议议事情况和决定,经批准公开之前,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中,“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塔里木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校党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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