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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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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塔里木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建设和依法治校,推动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塔里木大学章程》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塔里木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三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一是坚持党委委员间平等原则,二是坚持民主原则,三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营造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全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讨论通过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二)讨论通过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宜。

(四)选举学校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讨论决定增补党委委员。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六)研究、审定经常委会确定应由全委会研究、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全委(扩大)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全委(扩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常委会可随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全委会参会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常委会可根据全委会议题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委会应有2/3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汇总相关意见后提出或1/3以上的党委委员联名提出,由常委会研究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要议题,在会前应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全委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常委会同意。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于会议召开前将议题材料送达各位党委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阅知,并通知议题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党委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材料,深入分析议题内容,提前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全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与会委员对每个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认真思考、酝酿,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 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逐项表决。根据议题内容,可采取征求意见、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对于干部任免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事项赞成人数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2/3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但不作为表决意见。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  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第十  对于临时动议,除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予讨论和表决。

第十四条  全委会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受委托人)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题的议决结果。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如有必要,可以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  全委会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

(二)综述审议议题时的讨论情况,主持人集中意见、表决结果。

(三)与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内容。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七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七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定要坚决执行。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在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时,个人、少数人不能改变原决定,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全委会决定相违背的公开言论和行动。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全委会决定的落实督办,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应按会议通知准时参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条  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定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二十一条  要做好保密工作。全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经批准公开之前,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塔里木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校党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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