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8〕67号)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学校各级工作人员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无领导对电话通知记录的批示、无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区域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来校开展党政公务的接待对象应按规定缴纳食宿费。除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接待对象就餐应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提供工作餐的,接待对象必须向接待单位按当地标准(成本价)缴纳伙食费。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参照自治区规定执行;厅(局)级及以下的人员参加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
第十条 来校进行访问交流的专家学者等,除接待单位安排一次每人不超过80元的工作餐外,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除外事活动、招商引资及邀请专家学者、招待统一战线工作对象、“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离退休干部职工慰问等五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饮用地产酒外,不上烟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就近安排,如确因接待需要,可安排在校外,但需提前报经校领导批准、纪委备案。
第十一条 全校公务接待用餐严格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实际和接待需要,如实填写《学校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接待对象及人数、用餐类型、申请金额、陪餐人数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单》不予受理。校级层面接待由校长办公室做好用餐计划呈请校领导审批后安排用餐。校内各单位用餐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安排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公务接待,由单位主管领导报请分管校领导口头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事后需及时呈分管校领导补办审批手续。负责接待单位持来访接待函、用餐审批单、陪同用餐人员详单、菜品清单和发票或内部转账凭据去计财处审核报销。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先行安排用餐的、发票未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发票金额超出《申请单》填写金额的、持非餐饮发票的、以及其他违反接待规定和用餐管理办法的情况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沿途不得加派车辆和随行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公务接待用餐经费实行切块包干,并进行总量控制。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大型会议的接待费用,需由承办单位提交专项预算报告,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领导对电话通知记录的批示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严禁违反审批程序报销,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接待,领导干部个人在外出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用公款相互接待。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计财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分工负责。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对象、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接待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接待发生的费用,财务一律不予报销,该由个人负担的由责任人个人支付,已经支付的,要及时全额予以追缴。对于违反接待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校发〔2016〕172号《塔里木大学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