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塔里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24〕25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兵党办发〔202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塔里木大学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校外人员来校或我校人员外出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
(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归口管理;
(三)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无公务接待函的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四)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校办”)统筹协调全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主要负责上级相关部门领导、国内高校科研院所领导、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学校特邀人员等宾客的公务接待,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与本单位联系的国内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地方党政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其他受邀人员等宾客的公务接待。需要校领导参与接待的,须提前与党校办联系。
来访人员中,主要宾客为副厅及以上级别领导或对等职务职级的,须提前向党校办报备。
第六条 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宾客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牵头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学校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对公务接待工作须严格审批,任何人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 接待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管理,科学制定外出计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
第九条 我校人员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
校外人员来校确需接待的,须持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公函。
各单位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参加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并加盖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公章的邀请函(附件1),可视作公函。
上级单位向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印发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并加盖公章的通知或文件,可视作公函。
公务接待遇特殊情况的,可先电话通知,但派出单位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接待单位补发公函。不得以电话记录或接待方案代替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前,须在“OA系统”中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因特殊原因未完成餐前审批的需提供情况说明,经联系校领导批准,在用餐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塔里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2),完成用餐审批手续的补办。
公务接待结束后,须如实填写《塔里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3),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一事一单”。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情形:
(一)异地单位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三)超标准接待,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四)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五)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六)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跨区域迎送,安排群众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请领导题词,安排接见合影,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迎送等。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外出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照《塔里木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4〕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
兵团党委、兵团主要领导来校调研,学校安排陪同人数不超过3人;其他兵团领导来校调研,学校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各单位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学校安排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各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
校领导到基层单位调研,陪同人数按照《塔里木大学党委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校党发〔2023〕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注重活动实效。考察调研活动要统筹安排,不集中或者轮番到同一地点或同一线路调研,要紧扣调研主题,合理确定考察调研路线和点位,不得“踩点”,更不得弄虚作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基层和群众,不得做样子、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到团镇考察调研时,应当在机关内部场所安排接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确需在职工群众家中用餐的,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来校需协调住宿的,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定点场所或协议酒店,执行协议价格。
公务外出人员住宿标准按照《塔里木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4〕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各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函一餐”。各单位不得依据同一份公函在不同层级安排多次用餐,也不得由多个同级单位各安排1次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对于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单位可以依据上级部门来函安排1次工作餐。
巡视巡察、督查、审计等团组长期驻场检查督导属于“检查指导”类公务活动。团组驻场期间,必要的食宿行等费用应当由团组自行承担,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根据公函安排1次工作餐。
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第十七条 公务用餐须安排在校内,应注重勤俭节约,减少餐饮浪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严格执行用餐标准,用餐标准参照兵团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严禁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应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控随行车辆,短距离出行尽量步行。
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宾客,由党校办负责安排用车;各单位接待的宾客,由本单位负责安排用车。接待车辆优先选用校车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车辆租赁公司。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扰民。不得实施交通管制,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得清场闭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经费由党校办管理,全部纳入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须及时结账,严禁挂账。结账方式须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餐费报销工作须在用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法完成的需写情况说明,经联系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自用餐结束之日起到财务处受理报账业务之日,总时长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餐报销凭证包括:公函、塔里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支付凭证、发票(或内部结算凭证)和塔里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对未经审批的、超标准、超范围的、报销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公务外出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照《塔里木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4〕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举行的各类重要会议或大型活动的经费管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党办发〔2018〕3号)和《塔里木大学科研会议费管理办法》(校发〔202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待费用的列支中,严禁下列情形:
(一)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二)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四)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五)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六)在食堂经费中隐匿接待费开支;
(七)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超预算安排公务接待;
(八)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外人员来校开展公务活动交纳餐费、交通费的,我校相关收费单位应当根据对方需要出具相应的收费凭证。
第六章 接待场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应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党校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四)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处应对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处应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委机关应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情况按年度在学校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我校派出单位和公务外出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我校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塔里木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党办发〔2018〕17)同步废止。
附件:1.邀请函模板
2.塔里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3.塔里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